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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18-4-9 阅读:

导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政府拟制的市场,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合理设计,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立法先行。对此,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积极组织撰写建议内容,其核心观点已形成专门提案,并通过全国工商联报送全国“两会”。

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具体措施。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也是我国完成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目标、落实《巴黎协定》下减排承诺的有效措施之一。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和运行需要立法先行,确立排放交易标的的法律性质,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落实监管者的监管权限。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我国需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政法规,为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提供法理、制度和规则依据,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保驾护航。

一、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构建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立法先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复杂性,我国应尽早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将长期、基本的目标和举措由政策上升为法律,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更好地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本质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政府拟制的市场,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市场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合理设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和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对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身的全面性制度安排,同时也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产业和行业的差异性和发展需求。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通过较高层级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明晰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强有力的处罚手段,确保市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市场制度健康稳定发展,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二)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的现状凸显立法的迫切性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采纳的都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天津市、重庆市只有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只有以下两个试点城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现有的分散化、低位阶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无法适应未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立法效力的现实问题,出台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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